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?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六條: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的規定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:
(一)故意犯罪的;
(二)醉酒或者吸毒的;
(三)自殘或者自殺的。
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是指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,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系,因而不能納入工傷范疇。即使是在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適用的范圍內,如有此情形的,均不可認定為工傷。
故意犯罪
職工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造成自身傷亡,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。本法規定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傷亡才不認定為工傷。故意犯罪由我國《刑法》第十四條規定為:“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,因而構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”
醉酒或吸毒
因醉酒、吸毒導致的傷亡,是指職工工作中醉酒、吸毒故意麻痹自己,使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自己造成的傷害,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自殺或自殘
職工自殘或者自殺,其行為的目的都是為了傷害自己,具有主觀故意性,其后果應由人自己承擔,因此而傷亡的,不能認定為工傷。